有關室內裝修影響結構之法規 除了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明文規定,室內裝修不得有妨礙或破壞建築物主要構造、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及消防設備等情事外,住宅室內裝修常見不當或破壞性的行為如下: 類別 事 由 分 析 說 明 擅自拆除連接陽台之外牆 部分住家為了增加室內空間,拓展視野或增加採光,拆除連接陽台的外牆,不僅違章擴增容積,且擅自變更公寓大廈之外牆構造,甚至嚴重影響建築物整體結構安全,為法令所不許。
違規裝修 違法搭建室內夾層 搭建室內夾層不僅違章擴增建築容積,而且明顯增加建築物荷重,地震時建築物所受的地震總橫力將大幅增加,相對使房屋的受災程度更加嚴重。 任意於樑柱或承重牆鑽鑿打洞 樑柱、承重牆均是建築物的主要構造,任意鑽孔、打洞、剔槽將破壞建物整體承重,拆改處成為樓體安全最脆弱的部位,且嚴重影響建物的抗震能力。 任意敲鑿樓板或吊裝重物 大多數住家舖設地磚,會先將樓板面鑿毛再粉刷砂漿,舖設木地板也常在樓板上釘打;而樓下住戶吊裝天花板或大型燈飾,也常在樓板鑽鑿。
一層樓板遭受上下兩面破壞,造成承重抗震性能減弱,甚至降低隔音、防滲漏等效能。 輕忽構造安全 任意增加建築物荷載 如任意增砌多面磚牆或R.C.牆、牆面嵌上厚重石板,或以混凝土墊高地坪等,明顯增加建築物荷重,地震時建築物所受的地震總橫力將大幅增加,相對使房屋的受災程度更加嚴重。 35 類別 事由 分 析 說 明
防水措施不當,造成鄰近住家滲漏水 住戶常因更換浴廁、廚房的地磚或變更其空間位置,未妥善做好防水層及地坪洩水坡度,造成相鄰住家滲漏水。 擅自變更家戶內部的共用管線設備 敷設於建築物屬共用部分之電氣、煤氣、給水、排水等,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的建築物設備,室內裝修時不得擅自變更。
侵害住戶共同利益 擅自於樓梯間、共同走廊裝修 公寓大廈的樓梯間、共同走廊、門廳等均屬「共用部分」,非依法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得擅自變更其使用目的或裝修、設置鞋櫃等行為。 採用易燃材料裝修 住家若非採用防火性材料裝修,火災時不僅增加火災負荷,而且還會產生大量有毒濃煙,對火場內人員的逃生避難造成嚴重的威脅。 拆改電線管路未穿管 裝修時,常為美觀考量將明管改成暗管,而電線若未穿套硬管,當塑膠護線老舊破損或遭蟲鼠啃咬,將使牆面及地面帶電,影響居住安全。
增添火災隱患 地毯、窗簾、壁布等未採用防焰物品 為避免火災發生時發生濃煙急速擴散或滯留的情形而導致重大傷亡,住宅內使用吊掛或舖設的窗簾、布慕、地毯時必須選購附有防焰標示的物品或材料。
註:截自http://www.dba.tcg.gov.tw/html/indoor/pdf/35-3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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