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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構::【structure】 | |||||||
對地震之危機意識 近期土耳其大地震再度造成逾萬人死亡,「軟弱一樓」的問題必須再次呼籲有關單位應予重視,今年5月29日在技師報,筆者曾提出「軟弱一樓」的看法,並獲得工程界前輩錢華權技師的同感。錢技師並在技師報為文指出:「法令對改變房屋原狀應有所規範,亦應加強檢查管理」。 「軟弱一樓」是工程技術的問題,關係著所有人民的居住安全,應該慎重處理。今年5月17日的結構工程研討會中,亦有相關論文提出。日本教授Nakashima在報告中提出〝Open first story〞的問題,在阪神大地震時,90%的人員傷亡肇因於建築物倒塌,而大部份(80%)建築倒塌都是中、低層(三、四樓)。現階段日本法令,不禁止打除磚牆,筆者認為此可能為震災的主要原因。此次土耳其大地震死傷慘重,難保「軟弱夾樓」的危害不會在台灣發生。 台灣的法令,將磚牆視為隔間牆,並非結構系統,故不禁止敲除。事實上,由國外的研究可知,磚牆(又名填充牆,Infilled,brickwork,partitions)可抵抗水平力,在地震時承受相當大的地震力,從其對角線式的裂縫可證明其分擔地震力的功能,如果一樓為了開商店或提供停車位,而將一樓磚牆打除,將造成「軟弱一樓」。 為求政府機關普遍重視軟弱一樓可能造成地震災變,以工程師的身份,筆者於六月四日函請各相關政府,籲請「為預防軟弱一樓之震災,請政府邀集專家學者,共商對策」,請求政府機關重視現行制度的缺失研商改善,否則放縱隔間磚牆任意拆除,將危及人民生命安全,並附「技師報」所登載的「軟弱一樓」一文。 遺憾的是各政府機關都未針對筆者所提制度缺失進行檢討,該函祇有行政院直接函覆筆者,告稱已督促相關單位處理,有兩個單位在上級機關要求下不得不回應筆者,可惜卻以個案視之,另外六個單位則置若罔聞,未予回應。與政府單位談「工程技術」的重要性,有如「對牛彈琴」,故將其回文詳列於下,供各位讀者參酌。(根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蕭揆所率領的行政院秘書處不愧為「行動內閣」,於六月十一日即函示內政部如下: 〝關於劉樹賢君就預防「軟弱一樓」震災,函請政府邀集專家案,因屬貴管,移請卓辦逕復。〞 由於行政院秘書處之指示,內政部營建署回函節錄如下:(七月六日送台北市政府工務局) 一、依行政院秘書處…移文單…辦理。 二、關於劉君所陳台北市民生東路四段O巷O弄O號一樓將磚牆打除乙案,案屬貴管,移請卓處逕復。 (營建署為筆者當初函請重視本問題的9個單位之一)。 依內政部營建署函,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才覆函,內容節錄如下:(七月二十一日) 經查首揭建物前經本局88.6.16派員勘察,外觀上尚無動工跡象,本局業以88.6.29北市工建字第八八三一四五七八OO號函(諒達)函復在案。嗣後本局又於88.6.30派員勘察現場,確有拆改室內隔間重新裝修情事。惟該址非屬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室內隔間為專有部分,其修繕、管理、維護係屬所有權人之私權行為。又『中華營建基金會』88.5.13鑑定報告結論略以:「(四)本次拆除部分為室內隔間牆。經研判鑑定標的物應無結構安全之顧慮。」 事實上,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所說明的第二點結論是「節錄」鑑定結果,鑑定單位中華營建基金會完整的結論如下: 一、經垂直測量得知,鑑定標的物X點東西向無傾斜,Y點向北傾斜1.5CM,傾斜率0.1136%,小於1/250=0.4%,傾斜值極微小。 二、水平測量由於樑底部份有粉刷,部份無粉刷,且當初施工時,尺寸亦不準確,水平測量成果可供爾後檢測時之參考。 三、兩年前拆除之外牆並未涉及結構,且已以角鋼補強。 四、本次拆除部份為室內隔間牆,經研判鑑定標的物應無結構安全之顧慮。 上述結論將軟弱一層的結構耐震問題,以施工是否鄰損的判斷方法回應,誠令人啼笑皆非。筆者身為土木技師,博士論文也以結構為研究主題,基於社會一份子,盼望呼籲能引起政府機關的重視,進而召集各界專家學者研討軟弱一層的危害問題,以期檢討現行制度缺失謀求改善,以保障社會大眾居住安全。可惜承辦機關將本案矮化為個案,又由非結構專業的建築師,依據現行有缺憾的規定作出結論,來回應筆者,筆者所盼望的制度研討改善就此草草落幕。 不知政府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重視之看法如何?國內地震工程及土木相關研究機構,是否該深入探討諸如「軟弱一樓」等軟弱夾層,可能影響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議題後,提出確切的答案讓土木工程業者有所依循,或修改法令,以確保位處強烈地震帶的台灣人民,擁有居住安全的環境? 筆者不放棄,再度於七月廿七日陳情台北市政府,探其「親民、愛民」的程度。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八月六日回函節錄如下: 〝經查首揭建物前經本局再度派員勘查現場,涉有拆改室內隔間重新裝修情事,本局業以函(諒達)復在案。惟為求慎重,又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會同中華營建基金會原鑑定建築師及本局相關單位人員於現場會勘,經中華營建基金會鑑定建築師表示,系爭建物四年前拆除之外牆及目前拆改之室內隔間應無結構安全之顧慮。〞 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日的技師報,筆者曾對「新頒耐震設計規範」部份細節提出質疑,事後,政府主管單位亦是向原編訂人員詢問是否有編訂錯誤?然而其原編訂人員為維護立場,當然不會承認錯誤,此次如出一轍,政府為何不請「第三者」作出客觀裁判,令人費解。主政者不願正視問題研究制度是否要檢討,卻以個案回應,更可笑的是由被質疑的單位,引用被質疑的規定來回應,軟弱一層的嚴重性是否引起國內的重視,人民居住安全能否在未來地震時不被波及,並不能一概以天災的問題視之,地震的安危往往繫於在位者的一念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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